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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3303908438Y/2025-00213 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5-09-30
名称: @蓬江市民 不参与清积水、防蚊、灭蚊?这些行为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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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市民 不参与清积水、防蚊、灭蚊?这些行为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发布日期:2025-10-01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疫情防控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从2025年7月起,蓬江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执法力量,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持续开展两热监督检查工作,压实单位、个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对违反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机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截至目前,共检查公共场所133间,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85份。

案例:

三家美发场所容器积水孳生幼蚊虫案

近期,蓬江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三家美发场所内的绿植培养瓶里的积水内见孑孓若干,违反病媒生物防控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对这三间公共场所负责人进行基孔肯雅热传染病防控知识宣教,并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相关条款,对这三间公共场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面对“两热”疫情威胁

有些市民朋友可能不知道

不清除积水、不清理杂物等行为

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今天,就为大家解读

涉及传染病防控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前,全省正处在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的关键期,清除积水、消除孳生地,是抑制蚊媒孳生、实现疫情防控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更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请大家一起来学习法律法规

共同筑牢疫情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