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一方热土,共建美好家园。优美的环境离不开每一位居民的共同守护。为进一步提升小区文明风貌,共创整洁卫生、文明有礼、平安祥和的幸福小区,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践行文明习惯,共建共享文明小区。

公共天台、露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应急避险、消防通行区域,请勿在公共部位私搭乱建、堆放杂物闲置物品、违规种植或饲养动物,文明使用天台、露台,共同维护整洁秩序。

清理杂物,畅通生命通道。不在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主动参与清理楼道、消防通道堆积的杂物,确保人员“生命通道”时刻畅通无阻,为紧急救援赢得宝贵时间。

自觉爱护小区公共环境,绝不随手乱扔垃圾、不随意丢弃杂物,做到垃圾入桶、分类投放。严禁高空抛物,守护头顶安全。

安全充电,严守生命红线。电动车统一至指定充电桩充电,不进入电梯、楼道,不在楼道、阳台私拉乱接电线“飞线充电”,杜绝火灾事故发生,守护万家灯火平安。
文明创建人人有责,美好家园人人共享。请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践行文明行为,主动抵制不良风气,共同打造环境优美、平安和谐的文明小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不能确定具体责任人,则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建筑物中抛落的物品造成的侵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应当由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区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