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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新会陈皮、新会柑经营单位经营行为的提醒函
发布时间: 2026-05-25 打印】 【 关闭

各新会陈皮、新会柑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你单位作为以新会陈皮、新会柑经营企业,现对你单位经营行为作出以下提醒:

  一、依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进行销售。

  二、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四、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

  六、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严格执行价格规范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二)规范价格促销行为

  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地标示活动信息。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八、规范宣传行为

  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九、规范广告行为

  如新会陈皮作为药品销售,相关广告需要经过审批才能发布;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如新会柑和新会陈皮作为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相关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不得使用容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规范地理标志使用行为

  (一)“新会陈皮”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见下图),否则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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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会柑”“新会陈皮”是地理标志产品,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不得擅自使用“新会柑”和“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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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蓬江区不属于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DB4407/T 70-2021)划定的“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蓬江区生产企业不得擅自使用“新会柑”和“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2.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

  3.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致使公众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

  4.通过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

  5.销售第1项至第4项情形产品。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地范围外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品品种以外的产品品种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