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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荷塘镇、杜阮镇、环市街、白沙街公益创投综合服务项目第三年度中期评估项目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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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荷塘镇、杜阮镇、环市街、白沙街公益创投综合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年度中期评估工作,掌握梳理各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现进行公开采购,具体采购信息如下:

一、项目事项

开展项目第三年度中期评估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评估内容。重点对“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荷塘镇、杜阮镇、环市街、白沙一、白沙二公益创投综合服务项目”第三年度中期的运营成效、服务情况及经费专款专用等进行评估

(二)评估范围。一是实施“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杜阮镇公益创投综合服务项目”第三年度中期评估,评估范围自20201221日起至2021630日;二是实施“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环市街、白沙一、白沙二公益创投综合服务项目”第三年度中期评估,评估范围自20201123日起至2021630日。

(三)撰写提交评估报告。要严格执行“一项目一报告”的原则,评估报告包含但不限于评估时间、评估组组成人员情况、被评估项目的基本情况、从评分标准中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指出被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措施、说明扣分项目及扣分原因。

三、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

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限价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报价方式为整体项目包干价。报价中必须包含项目全额含税发票、相关工作人员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达到合同目的的一切费用及企业所得利润,并应包含应由中标服务供应商缴纳的相关采购招标服务费。投标人必须自行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超出项目报价部分的金额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四、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时已经具有社会组织法人资格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三)供应商或参与活动个人能提供曾经承接、开展同类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优先考虑,包括合同、有效证明文件、发表的文献等(没有不影响投标资格)

(四)已承接“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荷塘镇、杜阮镇、环市街、白沙一、白沙二公益创投综合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不得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申报,一经发现,视为无效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五、供应商提交资料要求

(一)提供评估服务工作方案和报价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本公告第四条“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中列明所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投标履约承诺函(见附件,单位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上述提交资料应密封后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加盖公章递交。

六、违约责任

(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若中标单位严重违约或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而提前中止合同,采购人有权选择以下某一项或全部项,要求中标单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项目经费;2.如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单位还需赔偿采购人相关的经济损失3.因合同不能履行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

蓬江区民政局统一接收纸质报价材料,材料需密封并装订成册。

递交响应资料开始时间:2021722日上午9:00

递交响应资料截止时间:2021722日上午12:00

递交材料地点: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蓬江区建业街100号)

联系人:温先生 联系电话:0750-2648612


附件:投标履约承诺函



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

2021714







附件


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致: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


我单位承诺:

1.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2.具备项目所必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对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

5.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投标做到诚实,不造假,不围标、串标、陪标。如违反上述要求,其投标将作废,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曝光,同时将被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其他处罚。

6.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项目验收达到全部指标合格,力争优良。

7.我单位承诺不非法转包或分包。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承诺投标人自愿无条件立即退还已收款项,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全部损失等法律责任

承诺投标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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