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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3007068200M/2020-00026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3-19
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蓬江府办〔2020〕4号 PJFG2019003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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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2  浏览次数:-

PJFG2019003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门市蓬江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蓬江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区政府第十届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江门市蓬江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务局反映。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9日        



江门市蓬江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蓬江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关于修订蓬江区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蓬江府〔2018〕11号)文件精神,结合蓬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是蓬江区人民政府为推进科技创新,促进蓬江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科技专项资金由区本级和镇(街)两级财政投入。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下达指标。每年11月底前由区科工商务局向区财政局提交下一年度需镇(街)分担项目的计划编制,用于镇(街)编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范围为在蓬江区内注册纳税的市场主体和工作(居住)的自然人。

  第五条 科技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科技创新路径、要素、方法的统计与规划。

  (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推动研发机构建设。

  (三)促进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升级,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四)支持科技与产业结合的金融活动,推进科技金融深度整合。

  (五)鼓励专利创造与运用,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等活动。

  (六)支持企业研发投入,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七)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育科技创新创业团队。

  (八)与增强蓬江区创新创业能力相关的科技机构服务、文化创意发展的科技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 科技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扶持方式:

  (一)按规定配套资助、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支持的项目、认定,以及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按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

  (二)投融资资助

  对科技项目借贷、知识产权质押、保险、融资担保、设备融资租赁、股权融资等投融资活动,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风险投资等支持。

  (三)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给予科技研发资金无偿资助。

  (四)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八条 区本级、镇(街)科技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按规定配套资助项目,区本级与镇(街)按现行的蓬江区镇(街)财政管理体制方案规定分担,配套资助、奖励项目计划由区科工商务局制定。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九条 按规定配套资助和投融资资助的资金,按相关办法、规定和合同的使用范围支出。

  第十条 科技研发资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研发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以及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2.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3.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釆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7.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9.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

  11.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必须开支的不在上述范围的费用,以及预留的不可预见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开展的房屋场地、仪器设备、水、电、气、暖消耗的补助支出。

  2.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相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3.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不超过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额度的5%。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区科工商务局应按《蓬江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根据年度预算,按照当年科技政策要求编制支出计划。

  (二)支出计划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并可全面落实区政府支持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各项政策和决策,兑现按规定配套资助、奖励。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

  (一)项目入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区科工商务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建立按规定配套资助、奖励项目和投融资资助项目,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等分类数据库,区本级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绩效评价、验收等信息全部纳入数据库。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纳入项目数据库管理的项目中遴选。

  (二)项目评审。区科技计划项目由区科工商务局初审后,在专家库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组成专家(包括技术类及财务管理类专家)评审组,实行专家评审。

  (三)项目公示。区科工商务局对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对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增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镇(街)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镇(街)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入库、评审和立项工作,可使用蓬江区科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审批与拨付

  (一)区科工商务局对按规定配套资助、奖励项目和投融资资助项目,以及科技计划项目提出安排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二)区科工商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书或项目合同书,实施合同管理。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镇(街)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报送区科工商务局备案,区科工商务局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用款计划申请,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将资金拨付到立项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监督,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对违法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追回已拨款项,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请项目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按规定配套资助、奖励和投融资资助项目按照资金监管合同书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合同书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对绩效差的项目严格控制资金支持;对弄虚作假、资金使用不当的项目停止支持。

  对获得区科技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未按相关通知要求填报数据的,区科工商务局停止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和区科技项目、奖励和资助。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镇(街)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其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监督、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参照相关规定制定镇(街)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区科工商务局应主动公开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办法及方式、立项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图解:

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2022889.html

政策解读:

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20228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