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蓬江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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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科〔20243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蓬江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请径向区科学技术局反映。


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2月22日

蓬江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大力实施“科技引领”工程,增强科技创新动力支撑,推动蓬江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蓬江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蓬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保持正常经营,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

第三条 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平台筑基”工程,支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以自建或共建方式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打造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对新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支持,实行后补助方式,标准如下:

    对通过科技部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离岸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对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离岸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对通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相关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依照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立足蓬江区主导产业发展导向,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及其分支机构、科研团队在蓬江区范围内租用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建设培育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验室等),2023年—2024年内经区政府同意,按租用物业的首年租金每家给予启动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成投入运营后,达到年度运营目标的,每年每家按照其实际租金支出给予运营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期最长10年;未达年度运营目标的,不享受运营补助支持。

第五条 发挥孵化育成体系效能,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对在蓬江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其中一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资金支持,实行后补助方式,标准如下:

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经市科技部门组织运营评价,评价结果为A级的,补助25万元/家;运营评价结果为B级的,补助15万元/家。

第六条 推动科技创新生态优化,鼓励蓬江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提升创新创业水平。以“后补助”方式对获奖企业给予资金奖补,标准如下:

(一)对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江门市分赛区成长组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二)对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江门市分赛区初创组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补助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的项目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对已参加往届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其参赛成绩未取得突破的,不予以补助。

第七条 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加大对科技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在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或获评“无限创新”江门科学技术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科技支行进行贷款的,对其已偿还科技支行科技贷款本息的项目,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最高贴息额为50万元。本条款实行后补助方式。同一贷款项目已享受江门市及蓬江区其他贷款贴息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贴息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至第七条提及的扶持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根据本办法制订申报计划并发布申报通知。

(二)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对照项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区科技局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三)审查核实。区科技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将拟扶持的项目及金额通过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区科技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区科技局据实处理;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项目予以确认。

(四)提交审批。区科技局对审查核实的项目提出安排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五)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内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纳入区科技管理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最高”“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十一条本办法扶持奖励项目发生时间为202411日至20241231日(本办法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类事项资金的申报流程按照公布的申报通知执行。申领资金的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履行承诺,将被追回资金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至20241231日。如遇国家或上级政策调整,则以新的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蓬江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解读:江门市蓬江区科学技术局


    咨询方式:

            科技创新发展股:0750-8222031

            产学研与科普股:0750-3833695

            科技中心:0750-8222120


    1、文字解读: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039399.html

    2、图文解读: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039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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