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关于修改〈蓬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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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规划布局,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蓬江区实际,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发布《蓬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蓬江府办〔2023〕7号,以下简称《划定方案》),并于2023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划定方案》自实施以来,各镇、各部门积极推动、协同落实,蓬江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取得了积极成效。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予以废止。为确保《划定方案》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符,同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2026〕6号),江门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更名为江门市西海水道篁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江门市蓬江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蓬江府办〔2022〕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需对《划定方案》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划定方案》共四大部分,包括禁养区划定意义、禁养区范围,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落实措施,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起始时间和有效期。
第一部分是明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意义。
第二部分是划定禁养区范围,禁养范围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第三部分是明确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落实措施,确保禁养区落实到位。坚持以普促治,坚持科学施治,坚持从严管理。
第四部分是其他规定。明确《划定方案》的施行时间、有效期以及与其他文件的衔接。
三、修改情况
(一)将《划定方案》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划定方案》中的禁养区划定范围中的“(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江门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棠下镇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荷塘镇潮连街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杜阮那咀水库、那围水库集水范围。”修改为“(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江门市西海水道篁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棠下镇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荷塘镇潮连街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杜阮那咀水库、那围水库集水范围”。
四、实施的日期
制作单位: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
咨询电话:0750-3291719
相关附件: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