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蓬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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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FG2026003
蓬江府办〔2026〕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上级驻蓬江有关单位: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予以废止。为确保《蓬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蓬江府办〔2023〕7号,以下简称《划定方案》)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符,同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2026〕6号),江门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更名为江门市西海水道篁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江门市蓬江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蓬江府办〔2022〕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决定对《划定方案》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划定方案》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划定方案》中的禁养区划定范围中的“(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江门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棠下镇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荷塘镇潮连街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杜阮那咀水库、那围水库集水范围”修改为“(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江门市西海水道篁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棠下镇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荷塘镇潮连街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杜阮那咀水库、那围水库集水范围”。
按照上述内容,修改后的《划定方案》将重新予以公布。
附件:蓬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蓬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规划布局,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精神,结合蓬江区实际情况,对《关于印发调整蓬江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定的通知》(蓬江府办〔2018〕60号)进行修订,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意义
以国家和地方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养殖业生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江门市西海水道篁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棠下镇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荷塘镇潮连街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杜阮那咀水库、那围水库集水范围。
(二)城镇居民区(环市街、潮连街、白沙街等3个街道全域及棠下镇、荷塘镇、杜阮镇等3个镇的建成区和城镇开发范围)、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院、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以及江门大型产业集聚区蓬江片区、蓬江区预制菜产业园。
(三)自然保护地:广东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蓬江区辖区范围)、江门蓬江龙舟山地方级森林公园。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落实措施
(一)坚持以普促治。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覆盖面,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坚持科学施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做好禁养区内涉及本辖区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搬迁或取缔工作。对禁养区搬迁的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要给予合理过渡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抓好落实。
(三)坚持从严管理。在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自行搬迁或关闭,未自行搬迁或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清理。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蓬江区环境承载能力,蓬江区全区域严禁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规定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调整蓬江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定的通知》(蓬江府办〔2018〕60号)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划定依据如有调整,则以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附件:蓬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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