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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关于修改《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通告(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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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为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26日发布《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通告(试行)》(蓬江府告〔2025〕3号,以下简称《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通告》自实施以来,各镇(街)、各部门积极推动、协同落实,我区噪声污染防治取得了积极成效,声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通告》中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废止。因此,需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对《通告》中的法律依据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通告》共五方面内容,包括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定义、边界划定、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属、实施时间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二)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共4个片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因建筑物分类、分布或用地性质等发生变化,由区政府根据管理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三)明确管理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限值按照所处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

(四)《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负责解释。

(五)鉴于本次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暂无上级相关技术标准,且仅针对环市街、潮连街、白沙街等3个街道及江门市滨江新区启动区范围,经研究,《通告》(试行)以验证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实施难度等,为全面推广做好准备工作,有效期为3年。

三、修改情况

(一)将《通告》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二)将《通告》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四、实施的日期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制作单位: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

  咨询电话:0750-329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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