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通告(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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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FG2026002
蓬江府告〔2026〕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上级驻蓬江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废止。为确保《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通告(试行)》(蓬江府告〔2025〕3号,以下简称《通告》)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符,按照《江门市蓬江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蓬江府办〔2022〕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决定对《通告》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通告》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二、将《通告》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按照上述内容,修改后的《通告》将重新予以公布。
附件: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通告(试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噪声敏感
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通告
(试行)
为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结合蓬江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划定蓬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二、蓬江区内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如下: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以《蓬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为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因建筑物分类、分布或用地性质等发生变化,由区政府根据管理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限值按照所处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
四、本通告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特此通告。
附件:蓬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

解读文本: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556963.html
图解: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556970.html
音频解读: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556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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