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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江门市滨江新区总部经济和服务业总部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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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FG2020001


蓬江府〔20203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

滨江新区总部经济和服务业总部

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滨江新区总部经济和服务业总部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务局反映。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2020413日    



江门市滨江新区总部经济和服务业

总部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滨江新区建设发展的意见》(江府〔20183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滨江新区的发展质量,将滨江新区建设成为具有国内一流水平、城市功能突出、创新要素集聚、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化城市中心城区,现就滨江新区总部经济和大型服务业总部项目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扶持办法适用范围:东至滨江大道,南至江侨路,西至江沙路,北至规划的华丰路,总面积为23.28平方公里。(不含江门大道以西与华盛路相交以北部分)

第三条 所有总部企业需经《实施办法》认定,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10年内不迁出本扶持办法第二条所框定的范围。

服务业总部项目领域包括:金融业、保险业、商务服务业、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服务业、旅游业和会展业等。


第二章 政策扶持


第四条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不含房地产、公寓的固定资产投资,下同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扶持。

1.投资额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投资额的5%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2.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扶持奖励在完成整体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并被认定总部企业后,最长分五年进行兑付。每年兑付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本区财政贡献量。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条 对获得《实施办法》中办公用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在享受市相关补贴基础上,还可以享受以下补贴:

(一)租赁补贴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和实际租金总额,按市同等条件再享受一年的租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购置补贴

购置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交易备案并投入使用后,以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额外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发展奖励。

(一)企业增量扶持

总部企业从被认定起3年内的主营业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量均实现正增长,且在蓬江区的主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增长16%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量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在本区财政贡献量的50%,最长奖励3年。

(二)企业发展扶持

对总部企业首次评选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家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全国500强(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如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不同称号的,以其最高称号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如在政策实施期间的不同年度获得以上两个不同称号的,按照最高称号的奖励补差计奖。

第七条 企业人才奖励。

(一)对企业高管的个税奖励

对总部企业税前年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0万元的高层管理人员,根据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

(二)对子女入学保障

对总部企业高管随迁子女,就读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给予政策性照顾,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到教学质量相对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八条 加大吸引优质企业。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大型企业、主板上市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税收效益好等优质企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也可参照相应要求享受以上扶持,并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进一步的优惠扶持。

对协助引入的招商合作机构,成功引进约定目标项目的,按条件给予目标项目引进支持,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设立滨江新区总部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并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本扶持办法的申报和管理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并定期向区政府专题报告专项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落实、拨付使用等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条 如项目投资企业未全面履行与土地出让人或租赁或产权出让方约定的条款(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租赁协定》《房屋购买协定》等约定的),或在项目落地后10年内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迁出本扶持办法第二条所框定的地区范围或产值税收达不到承诺要求的企业,项目投资企业须退回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对在项目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补助资金,一律依法全额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扶持资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列入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再申报蓬江区各类专项扶持及有关政策优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扶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实施过程中如与省、市、区同类型优惠政策有重复或交叉的,除明确表明可以重复享受的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其中额度最高的一项扶持或优惠。企业同时申报本扶持办法第四条、第六条(一)扶持的,每年获得的扶持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量。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扶持办法的具体奖励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扶持办法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图解:

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2045590.html

政策解读:

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2045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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